(2014)建执字第0192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焦利宝与被执行人郑晓爽、郑治林、周秀荣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焦利宝,郑晓爽,郑治林,周秀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建执字第01927号申请执行人:焦利宝被执行人:郑晓爽被执行人:郑治林被执行人:周秀荣申请执行人焦利宝与被执行人郑晓爽、郑治林、周秀荣婚约财产纠纷一案,建平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16日作出的(2014)建朱民初字第0199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1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在返还12.5万元彩礼后,被执行人郑晓爽暂时下落不明,三金未能返还,申请人也不能提供其下落及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建平县人民法院(2014)建执字第01927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金向东执行员 黄中发执行员 庞 然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宋凯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