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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黄浦执字第227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6-10-01

案件名称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与袁太美电信服务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袁太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黄浦执字第2275号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5)黄浦执字第227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被执行人袁太美(身份证:XXXXXXXXXXXXXXXXXX),男,1989年6月17日出生,住上海市闵行区。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与被告袁太美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黄浦民一(民)初字第3304号生效民事判决判令,被告应给付原告电信服务费人民币248.34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145.61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0元。因被告未履行,原告遂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中,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240元,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其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具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据此,本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3)黄浦民一(民)初字第3304号民事判决未履行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发现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陈禹钢审判员唐伟鸣审判员沈文轩二O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曹淑敏审判长  陈禹钢审判员  唐伟鸣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无  附:相关法律条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