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淮民二初字第0017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12-13
案件名称
安徽宝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安徽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张文武管辖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宝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张文武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民二初字第00175号原告:安徽宝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法定代表人:袁保超,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孙高艳,安徽径桥律师事务所律��。被告:安徽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法定代表人:李继红,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张文武,男,1972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宝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张文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安徽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答辩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申请人住所地在蚌埠市国治街178号,本案应移送至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是一起因买卖混凝土发生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根据双方2013年9月4日签订的商品混凝土供应合同第十条第一项的约定,即本合同在���行过程中若发生争议,应及时协商,协商不成时可以向乙方(原告安徽宝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即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原、被告双方约定解决争执的管辖法院为乙方(安徽宝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所在地法院,因原告安徽宝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沫河口工业园淝河北路9号位于蚌埠市淮上区,属于我院管辖,故淮上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因此,被告安徽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安徽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程晓翔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孙 晶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