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粤高法民二申字第4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深圳市福龙特科技有限公司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深圳市福龙特科技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案由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粤高法民二申字第41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深圳市福龙特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房伯展,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官宝安,广东协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组织机构代码:××。负责人:何永成,总经理。再审申请人深圳市福龙特科技有限公司(下称福龙特公司)与被申请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下称太平洋财产保险深圳分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深中法商终字第893号民事判决(下称原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福龙特公司申请再审称:原判决未查清火灾是否发生、发生原因的情况下,认定火灾发生,全面认可了《公估报告》的叙述,而公估人员8小时后才到现场,原判决认定公估公司及时赶到,不符合逻辑。公安消防部门接警出动报告表显示该警情并非火灾,案外人没有依法向公安消防机构申报直接财产损失,公估公司系保险公司一方聘请,在没有福龙特公司参与的情况下,不应予以采信。综上,福龙特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申请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福龙特公司再审申请的请求及理由,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公估报告是否应予采信。本案中,《公估报告》虽为保险公司单方委托,但其系具有保险公估资质的保险公估公司做出的,且《公估报告》的记载显示,公估人员对火灾事故发生的情况进行了现场查勘,并附有相关照片、笔录,而公安消防部门的《接警出动报告表》仅显示用水量为零,并未否定火灾发生,不足以否定《公估报告》的内容,在没有足以推翻《公估报告》的相反证据出现的情况下,原判决对《公估报告》予以采信并无不当。综上,福龙特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深圳市福龙特科技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潘 晓 璇代理审判员 田 飞代理审判员 陈 敏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苏浩文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