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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执字第14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张有与郭立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有,郭立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民执字第142号申请执行人张有,现住四平市。被执行人郭立辉,四平市铁东区石岭镇隆鑫采石场个体业主,现住四平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有与被执行人郭立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郭立辉于2015年6月30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张有赔偿款50,000.00元,于2015年7月30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张有赔偿款51,000.00元,申请执行人张有放弃其它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东城民初字第9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洪武执行员  殷立新执行员  李春英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孟 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