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唐民初字第59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邸晓梅与王章江、牟德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邸晓梅,王章江,牟德怀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唐民初字第590-1号原告邸晓梅,女,1994年9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唐县西都亭村。被告王章江,男,1966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新市区。被告牟德怀,男,1976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新市区。原告邸晓梅诉被告王章江、牟德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邸晓梅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邸晓梅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邸晓梅撤回起诉。本裁定书立即执行。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邸晓梅负担。(已交纳)审判长 周君慧审判员 管伟娜审判员 刘亚朝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 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