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海法登字第23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张波债权登记申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波
案由
申请船舶优先权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全文
青岛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海法登字第234号申请人:张波,男,汉族,住山东省龙口市。委托代理人:王文玄,山东荣顺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张波因“海健968”轮的船舶所有人东营市金航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拖欠其船员工资,于2015年3月23日向本院申请债权登记,要求对申请人就“海健968”轮享有的船舶优先权工资26600元予以登记,并提供了船员聘用合同等证据。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债权登记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张波债权登记的申请。申请登记费1000元,由申请人张波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 波审 判 员 马卫东代理审判员 曲燕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龙宁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