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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连刑执字第0015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张二龙犯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二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连刑执字第00154号罪犯张二龙。曾因犯抢劫罪于2009年12月18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1年10月20日假释释放,假释考验期至2012年7月15日。现在江苏省连云港监狱服刑改造。罪犯张二龙因犯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7月31日被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以(2013)云刑初字第170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张二龙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九个月,刑期自2012年11月9日至2017年8月8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张二龙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3年8月以来,被监狱批准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确有悔改表现。该犯系累犯,应当适当缩减减刑幅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提请对罪犯张二龙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张二龙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有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和罪犯改造计分考核累计台帐以及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张二龙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本院准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二龙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至2016年9月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利审 判 员  刘 浦代理审判员  李红梅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李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