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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容民初字第20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魏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容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容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容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容民初字第206号原告魏某。被告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魏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00元,由原告魏某负担。审判长  郑国新审判员  王丽红审判员  李国恋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牛 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