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容民初字第20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魏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容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容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容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容民初字第206号原告魏某。被告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魏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00元,由原告魏某负担。审判长 郑国新审判员 王丽红审判员 李国恋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牛 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