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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苍民初字第57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吕枫、温州东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温州东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市瓯海区支行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枫,温州东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市瓯海区支行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苍民初字第578号原告:吕枫。委托代理人:沈宏辉、谢思思,均系北京大成(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温州东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承磊。被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市瓯海区支行。代表人:徐根富。本院在审理原告吕枫诉被告温州东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市瓯海区支行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吕枫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王玲栗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郑丽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