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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洛民初字第32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林跃财与曾文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跃财,曾文松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洛民初字第327号原告林跃财,男,1971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委托代理人黄振来、谢彬玲,福建尚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曾文松,男,1970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原告林跃财诉被告曾文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颜智斌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谢彬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曾文松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林跃财诉称,2015年2月17日,原、被告就2014年年初至2015年2月17日间被告向原告购买鞋底的欠款进行结算,被告共结欠原告38700元。该事实有被告出具的欠条为证。故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偿付原告货款3870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息计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曾文松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也未到庭应诉答辩。原告林跃财为支持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1.原告身份信息一份,证明原告的主体适格;2.被告身份信息一份,证明被告的主体适格;3.欠条一份,证明被告尚欠原告货款38700元的事实。本院认为,被告曾文松未依传票时间到庭参加诉讼,又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提出异议并提交证据,视为自愿放弃答辩、举证和质证的权利。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内容真实,来源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可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经审理查明,自2014年初起,被告多次向原告购买鞋底。双方于2015年2月17日进行结算,被告出具欠条一张交原告收执,共结欠原告鞋底款38700元。双方未约定偿付货款的履行期限及资金占用利息的计算标准。之后,被告未偿付货款,原告遂诉至本院,请求判如所诉。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主体适格,意思表示真实,内容未违反法律限制、强制性规定,应认定有效。合同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原告依约向被告交付鞋底,被告亦应依约向原告支付价款。被告结欠原告货款38700元,有被告出具的欠条为证,本院予以确认。故原告要求被告偿付货款的诉求,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由于双方未约定偿付货款的履行期限及资金占用利息的计算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的规定,应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现原告请求被告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自起诉之日(即2015年3月10日)起的资金占用利息,未违反该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曾文松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曾文松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林跃财货款38700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自2015年3月10日起至本院确定履行期限止的资金占用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768元,减半收取384元,由被告曾文松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颜智斌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苏艳月注释:一、本案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六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二、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和共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