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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广海法保字第25-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准许申请人李启兆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启兆,江门市桦誉航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二十一条

全文

广州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海法保字第25-2号申请人:李启兆。被申请人:江门市桦誉航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申请人于2015年4月13日以被申请人江门市桦誉航运有限公司拖欠工资等100,401.20元为由,申请扣押被申请人所属的停泊于广州南沙港的“桦誉8”轮,责令被申请人提供10万元的担保。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二十一条(十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申请人李启兆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二、自即日起扣押被申请人所属的停泊于广州南沙港的“桦誉8”轮;三、责令被申请人向本院提供金额为10万元的担保;四、申请人应在三十日内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保全期限为一年,从2015年5月14日起至2016年5月13日止。需要延长扣押期限的,申请人应在期限届满10日前向本院提出申请。财产保全申请费1,020元,由申请人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罗 春代理审判员 程 亮人民陪审员 李坚定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肖晓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