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雨执字第0054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胡钢与赵庆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钢,赵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雨执字第00547号申请执行人:胡钢,男,1970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被执行人:赵庆,男,1978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2015)雨民一初字第0007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其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赵庆银行存款人民币3035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方雪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 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