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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雨执字第0054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胡钢与赵庆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钢,赵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雨执字第00547号申请执行人:胡钢,男,1970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被执行人:赵庆,男,1978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2015)雨民一初字第0007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其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赵庆银行存款人民币3035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方雪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 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