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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朝民保字第2567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北京通银典当有限公司与王爱菊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朝民保字第25673号申请人北京通银典当有限公司,住所地xxx。法定代表人陈福胤,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韩洪涛,北京市尚荣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王爱菊,女,1946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xxx。身份证件号:×××。申请人北京通银典当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王爱菊名下价值4692000元的财产。申请人北京通银典当有限公司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北京通银典当有限公司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并已提供担保,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担保人梁潇名下位于xxx房屋。二、查封被申请人王爱菊名下价值四百六十九万二千元的财产。申请人北京通银典当有限公司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诉前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潘超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赵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