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淮法席民初字第24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林某与严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严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法席民初字第248号原告林某。委托代理人辛立建,涟水县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严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某与被告严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林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240元(原告已预交12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林某负担。审判员 徐武成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高 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