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南法刑初字第135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6-09-22
案件名称
谢某合同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
案由
合同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佛南法刑初字第1357号公诉机关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谢某(自报名),2015年2月6日因本案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3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以佛南检公诉刑诉(2015)12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某犯合同诈骗罪,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智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谢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2月21日,被告人谢某伙同祝君富(另案处理)在广州市PP租车公司租赁了一辆粤J×××××奥迪小汽车,租赁期限至同月25日。2014年12月22日,谢某去到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石肯北路西南座1号鑫鸿裕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向被害人唐某某提供了谢某驾驶证、粤J×××××奥迪小汽车行驶证复印件和伪造的粤J×××××奥迪小汽车机动车登记证书复印件、粤J×××××奥迪小汽车车主练某身份证复印件、谢某自己书写的练某向谢某借款的“借据”(内容为练某于2014年8月26日不能还款,粤J×××××奥迪小汽车就由谢某自行处理),要求抵押借款。唐某某信以为真,便和谢某签订了《车辆转押合同》,内容为谢某以粤J×××××奥迪小汽车作为抵押,向唐某某借款12万元。唐某某通过汇款112840元到��某银行卡和支付现金7060元的方式支付了谢某款项,谢某收取了相关款项,将12万元的借款收据和粤J×××××奥迪小汽车交唐某某。2014年12月27日,广州市PP租车公司因超过租赁期限而取回粤J×××××奥迪小汽车,唐某某才知道被骗。案发后,谢某返还了唐某某2万元。就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了相关在案证据予以证实,并认为被告人谢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以其它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处罚。被告人谢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谢某合同诈骗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以其它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公诉机关所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向被害人退还了部分赃款,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五)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谢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2月6日起至2016年2月5日止。罚金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志钊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何 键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