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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连民终字第0035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马成兵与仲伟杰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连民终字第0035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仲伟杰。委托代理人尹士杰。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成兵。委托代理人王小明。上诉人仲伟杰因与被上诉人马成兵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2014)赣商初字第014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仲伟杰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仲伟杰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不违反我国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仲伟杰撤回上诉。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630元(上诉人仲伟杰已预交),减半收取315元,由上诉人仲伟杰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应庆国审 判 员  庞月侠代理审判员  刘井鑫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方洁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