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海商初字第10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王炳志与林福义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大连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海商初字第100号原告:王炳志,男,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怡景园。委托代理人:王炳志,大连市长海县诚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林福义,男,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元宝山街。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炳志(以下简称原告)诉被告林福义(以下简称被告)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销对被告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炳志撤回对被告林福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武寒霜代理审判员 王宏伟代理审判员 臧祥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姝睿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