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禄刑初字第4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8-09-13
案件名称
密永云、杨朝发滥伐林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禄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禄丰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密永云,杨朝发
案由
滥伐林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禄丰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禄刑初字第44号公诉机关禄丰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密永云,男,1969年9月24日生,云南省禄丰县人,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楚雄市。因涉嫌滥伐林木于2014年12月17日被禄丰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被告人杨朝发,男,1974年6月20日生,云南省楚雄市人,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楚雄市。因涉嫌滥伐林木于2014年12月4日被禄丰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7日被取保候审。禄丰县人民检察院以禄检诉刑诉〔2015〕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密永云、杨朝发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禄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密永云、杨朝发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禄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1月1日,被告人密永云、杨朝发商定合伙购买禄丰县碧城镇西山村委会摩所村的林木采伐。同月3日,密永云与摩所村签订合同,取得马鞍山火烧林木的所有权,合同约定采伐手续由密永云办理。同月11日至13日,在没有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密永云、杨朝发雇人在禄丰县碧城镇西山村委会马鞍山西面大风口下部砍伐云南松596株。经鉴定,所砍伐的林木立木蓄积为49.5634立方米。控称所诉事实,有书证、物证照片、现场勘查笔录、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证明材料在案为证。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密永云、杨朝发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应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被告人密永云、杨朝发是共同犯罪。提出判处被告人密永云、杨朝发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被告人密永云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无异议,当庭自愿认罪,请求从轻处罚和适用缓刑。被告人杨朝发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无异议,当庭自愿认罪,请求从轻处罚和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1日,被告人密永云、杨朝发商定合伙购买禄丰县碧城镇西山村委会摩所村的林木采伐。同月3日,密永云与摩所村签订合同,取得马鞍山火烧林木的所有权,合同约定采伐手续由密永云办理。同月11日至13日,在没有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密永云、杨朝发雇人在禄丰县碧城镇西山村委会马鞍山西面大风口下部砍伐云南松596株。经鉴定,所砍伐的林木立木蓄积为49.5634立方米。被告人密永云、杨朝发到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案发后公安机关扣押了二被告人的犯罪工具油锯两把,滥伐的云南松原木32.23立方米。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和当庭认证的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户口证明、扣押清单,禄丰县碧城镇西山村委会摩所村集体林权证,摩所村村民会议记录、杨某1、杨某2代表摩所村村民与密永云签订的树木买卖合同,摩所村、西山村委会请求林业部门审批砍伐100立方米死树出售的申请,禄丰县碧城林业站停止采伐通知书,禄丰县林业局出具的证实密永云、杨朝发未到该局办理过有关采伐手续的证明,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云南云林司法鉴定中心林木材积检验意见书,证人杨某1、杨某2、段某、杨某3、杨某4的证言,被告人密永云、杨朝发供述及对滥伐林木现场的辨认、指认笔录等证据在案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密永云、杨朝发虽然通过与摩所村签订树木买卖合同,取得马鞍山火烧林木的所有权,但并未向林业主管部门办理相关采伐手续即雇用人员擅自砍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密永云、杨朝发犯滥伐林木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指控成立。二被告人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作用、地位相当,不再区分主从犯。二被告人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庭审中自愿认罪,属坦白,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对二被告人的量刑建议符合事实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密永云、杨朝发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具备缓刑适用条件,可对其适用缓刑。扣押在案的油锯二把系犯罪工具、云南松原木32.23立方米系犯罪所得,应予以没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密永云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元(缓刑考验期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开始计算,罚金已缴)。二、被告人杨朝发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元(缓刑考验期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开始计算,罚金已缴)。三、扣押在案的云南松原木32.23立方米、油锯二把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杨跃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梅 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