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中法执恢字第2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2015)永中法执恢字第27号,申请执行人农行永州凤凰园支行与被执行人永州市冷水滩区亚太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农行永州凤凰园支行,永州市冷水滩区亚太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永中法执恢字第27号申请执行人农行永州凤凰园支行。负责人王建平,该行行长。被执行人永州市冷水滩区亚太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东亚,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农行永州凤凰园支行与被执行人永州市冷水滩区亚太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的永州市公证处(98)永证经字第13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和(2009)永证执字第004号执行证书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永州市冷水滩区亚太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仅有的位于冷水滩区上岭桥镇竹塘村,国有土地使用证为永(冷)国用(1998)字第0119号,面积为17600平方米的一宗土地属农用划拨地,暂时无法处置,又无其他财产可供执��,申请执行人农行永州凤凰园支行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永州市公证处(98)永证经字第13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和(2009)永证执字第004号执行证书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二年内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田光耀审判员 龙建辉审判员 陈连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韩成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