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区法民初字第0429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重庆佑嘉实业有限公司与刘波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区法民初字第04297号原告重庆佑嘉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谢家湾正街25号1幢18-3号,组织机构代码09629930-9。法定代表人曾佑斌,公司总经理。被告刘波,住重庆市渝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佑嘉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波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佑嘉实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重庆佑嘉实业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佑嘉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本院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重庆佑嘉实业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罗晓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周 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