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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确民保字第0003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祝双喜、王云波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确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祝双喜,王云波,驻马店市佳明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周口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确民保字第00034号申请人祝双喜,男,1974年4月1日生,汉族,住确山县。被申请人王云波,男,1968年6月3日生,汉族,住确山县。被申请人驻马店市佳明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周口分公司。申请人祝双喜因与被申请人王云波、驻马店市佳明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周口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2日作出(2015)确民保字第34号民事裁定,裁定扣押被申请人王云波驾驶的登记车主为被申请人驻马店市佳明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周口分公司的豫P×××××号货车一辆,现被申请人王云波向本院提供担保,请求解除对该车辆的扣押。本院认为,被申请人王云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王云波驾驶的登记车主为被申请人驻马店市佳明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周口分公司的豫P×××××号货车一辆;申请人祝双喜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审判员  陈潇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聂伟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