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天执字第0007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安徽天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吴义华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天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义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天执字第00073-1号申请执行人:安徽天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长市城东新区永福东路*号。法定代表人:郑如银,该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尤树银,该行职员。委托代理人:刘家东,该行职员。被执行人:吴义华。申请执行人安徽天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吴义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作出(2014)天民二初字第0040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20219元,目前尚未偿还。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吴义华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吴义华银行存款20422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俊审判员 沈 昕审判员 董茂宣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郭志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