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乐执字第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代某某与贾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代某某,贾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乐执字第51号申请人:代某某,男,1983年01月出生,汉族,农民,现住乐亭县。被执行人:贾某,女,1986年11月出生,汉族,农民,现住乐亭县。申请执行人代某某与被执行人贾某离婚纠纷一案,已由乐亭县人民法院审理终结并作出(2011)乐民初字第2366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贾某未按民事调解书的规定履行义务,代某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01月13日立案执行。该案总标的2400元,执行过程中,经我院强制执行以2400元了结此案,申请人已将案件款收悉,本案现已执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1)乐民初字第2366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傅文平代理审判员 刘利民代理审判员 郭福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荣 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