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中法劳终字第155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深圳市思达印刷有限公司与吴克花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深圳市思达印刷有限公司,吴克花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深中法劳终字第155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思达印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谨,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洪顺,广东冠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吴克花,女。委托代理人吴周洪。上诉人深圳市思达印刷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吴克花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4)深宝法观劳初字第6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二审审理查明,一审查明事实正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深圳市思达印刷有限公司与吴克花是否签订劳动合同。深圳市思达印刷有限公司主张双方于2013年11月22日已签订一份《深圳市宝安区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为2013年11月16日至2014年11月15日。吴克花对该份劳动合同的签名不予认可。经深圳市龙华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委托,2014年9月10日,广东中一司法鉴定所作出司法鉴定许可证号为4402216的“文书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落款时间为2013年11月22日《深圳市宝安区劳动合同》乙方签名栏写有的“吴克花”签名笔迹不是吴克花所写。一审据此认定深圳市思达印刷有限公司与吴克花未签订劳动合同及判决深圳市思达印刷有限公司支付吴克花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并无不当。深圳市思达印刷有限公司申请再次就吴克花的签名进行笔迹鉴定,但并未提供对“司法鉴定意见书”提出异议的依据,一审对其重新鉴定申请不予采纳并无不当。深圳市思达印刷有限公司以应重新鉴定为由上诉主张对一审判决予以改判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由上诉人深圳市思达印刷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丁 婷审 判 员 何 万 阳代理审判员 罗 巧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XX晶(兼)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