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合江民初字第124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许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许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江民初字第1244号原告张某某,女,生于1972年3月27日,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农民,住合江县先市镇。委托代理人金钜雄,合江县先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许某某,男,生于1967年10月6日,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农民,住合江县先市镇。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许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5月13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以证据不足为由申请撤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张某某承担。审判员 胡 智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石新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