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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民一初字第10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双某与白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双某,白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一初字第104号原告双某,女,汉族。委托代理人尚立忠,甘肃佳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白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双某诉被告白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双某与被告白某自行协商离婚事宜,故原告双某于2015年5月12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双某撤回起诉。已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双某自行承担。代理审判员 高 晶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兴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