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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吉高新民再初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6-08-12

案件名称

王立彬诉吉林市寓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王立彬,吉林市寓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吉高新民再初字第3号原审原告王立彬诉原审被告吉林市寓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原审原告:王立彬,男,1978年7月14日生,汉族,无职业,住永吉县。原审被告:吉林市寓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厦门街75号楼5号网点。法定代表人:费铁铮,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审原告王立彬诉原审被告吉林市寓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审原告王立彬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审原告的撤诉请求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审原告王立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600元,由原告王立彬承担。审判长  金吉浩审判员  刘清荣审判员  王庆年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