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穗花法山民初字第87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胡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穗花法山民初字第873号原告:胡某。委托代理人:曾春霞,广东合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9日以已与被告达成一致处理意见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某申请撤回对被告王某的起诉,是其对自身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处分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撤回对被告王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胡某负担。审 判 长  肖志强代理审判员  刘 兵人民陪审员  邱战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静颂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