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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商梁民初字第017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华诉被告曹县德丰置业有限公司、被告商丘市邦克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华,曹县德丰置业有限公司,商丘市邦克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商梁民初字第01711号原告张某华,男,汉族。被告曹县德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曹县青岛南路与迎宾大道交叉口。法定代表人张某军,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商丘市邦克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凯旋路与文化路交叉口东北角。法定代表人魏某勇,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60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由担保人张某慧以其位于西安市莲湖区唐延路北1号6幢1单元10115室商业用房作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价值60万元的财产或冻结同额银行存款;二、查封担保人张某慧位于西安市莲湖区唐延路北1号6幢1单元10115室商业用房。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申朝帅审 判 员  张 君人民陪审员  杨清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绍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