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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执字第27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王立民与韩本墨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立民,韩本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北执字第270号申请执行人王立民,男。被执行人韩本墨,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北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北商初字第118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韩本墨履行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韩同春至今未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规定,裁定如下;扣留韩本墨在哈尔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铁路分中心住房公积金存款6308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印文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孙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