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双民一初字第12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原告裴志国与被告王俊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双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裴志国,王俊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双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民一初字第129号原告裴志国,男性,48岁,现住双辽市。被告王俊彪,男性,46岁,现住双辽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裴志国与被告王俊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裴志国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原告自愿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裴志国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丽艳代理审判员 许文静人民陪审员 闫玉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京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