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冀民一初字第63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冀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冀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冀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冀民一初字第630号原告:王某某。被告:张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以自行和好为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尚东林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韩小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