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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呼执字第68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6-03-21

案件名称

李文生申请任延臣买卖合同纠纷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文生,任延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呼执字第689号执+行+裁+定+书申请执行人李文生,,男,1966年10月28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任延臣,,男,1962年10月7日生,汉族,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李文生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任延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已对被执行人任延臣所有的土地、房产依法查封,申请人李文生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对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2015)呼长民初字第3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二、待对被执行人任延臣的财产处理后,经申请人李文生申请,恢复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张雨波审++判++员++++张松柏审++判++员++++肖志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郭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