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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灵民初字第0117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李荣林与李荣学恢复原状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灵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荣林,李荣学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灵民初字第01177号原告:李荣林,男,1965年7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委托代理人:邱振琥,灵璧县杨疃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荣学,男,1957年3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荣林与被告李荣学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荣林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合法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荣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李荣林承担。审判员  李朝刚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琼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