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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城法民三初字第99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与甘肃凯斯瓷业有限公司、佛山市景陶科技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甘肃凯斯瓷业有限公司,佛山市景陶科技有限公司,佛山市禅城区中旗机械有限公司,高明昊,张明莲,周景章,杨春燕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城法民三初字第992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住所地佛山市禅城区,注册号:(分)440600000020684。负责人杨式钗。诉讼代理人崔春,广东源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诉讼代理人康碧其,广东源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甘肃凯斯瓷业有限公司(下简称凯斯公司),住所地甘肃省白银市靖远县。法定代表人高明昊。被告佛山市景陶科技有限公司(下简称景陶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法定代表人吴霞。被告佛山市禅城区中旗机械有限公司(下简称中旗公司),住所地佛山市禅城区。法定代表人韩金凡。被告高明昊,男,汉族,住所地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兴平。被告张明莲,女,汉族,住所地甘肃省靖远县,身份证号码×××4529。被告周景章,男,汉族,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身份证号码×××6510。被告杨春燕,女,汉族,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身份证号码×××404X。本院在审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诉被告凯斯公司、景陶公司、中旗公司、高明昊、张明莲、周景章、杨春燕金融借款纠纷一案中,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撤诉处理。审 判 长  邬青山审 判 员  莫 曲人民陪审员  刘敏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 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