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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浙台执民字第8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与丁仁富、羊秀华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台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丁仁富,羊秀华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浙台执民字第8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法定代表人:金跃强。被执行人丁仁富。被执行人羊秀华。本院于作出(2014)浙台执民字第89号查封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房产,现因债务已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如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用第73条)的规定、《最���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所有的台州市椒江区塘岸小区53幢东6至东7房产(产权证号台字第8345**)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振东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柳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