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浙台执民字第8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与丁仁富、羊秀华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台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丁仁富,羊秀华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浙台执民字第8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法定代表人:金跃强。被执行人丁仁富。被执行人羊秀华。本院于作出(2014)浙台执民字第89号查封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房产,现因债务已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如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用第73条)的规定、《最���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所有的台州市椒江区塘岸小区53幢东6至东7房产(产权证号台字第8345**)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振东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柳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