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济民一初字第204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原告郭波与被告赵曙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波,赵曙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济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济民一初字第2047号原告郭波,男,1978年1月5日出生,汉族。法定代理人席菊芬,系原告妻子。委托代理人王东卫,河南丹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曙光,男,1968年5月19日出生,汉族。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分公司。代表人王汉有,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波与被告赵曙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素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苗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