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雄执字第06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占海、马素然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龙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雄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占海,马素然,王龙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雄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雄执字第067号申请执行人王占海,男,成年,容城县。申请执行人马素然,女,成年,容城县。被执行人王龙海,男,成年,雄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与被执行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5月7日自愿申请本案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雄县人民法院(2014)雄民初字第083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中止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雷立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 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