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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行初字第14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仲燕琼与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青塔派出所户籍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仲燕琼,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青塔派出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丰行初字第145号原告仲燕琼,女,2013年9月9日出生,汉族。法定代理人仲际甲(原告仲燕琼之父),1959年6月20日出生,汉族。法定代理人王燕(原告仲燕琼之母),1971年3月8日出生,汉族。被告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青塔派出所,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青塔小区秀园13楼。负责人李久文,所长。委托代理人徐建勋,男,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干部。委托代理人侯建华,男,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干部。原告仲燕琼因户籍管理一案,认为被告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青塔派出所不履行法定职责,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在审理期间,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仲燕琼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合法权益,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仲燕琼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仲燕琼负担(已交纳)。审判长  阎雪莲审判员  许 欣审判员  周 循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姜尚言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