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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青预执字第24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莫忠深、刘小萍等与虞琴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青预执字第247-1号申请执行人莫忠深。申请执行人刘小萍。被执行人虞琴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南市民一终字第1869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虞琴德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2年2月23日轮候查封了虞琴德、陈玉萍名下位于南宁市桃源路84号1栋3单元501号房房产,现查封期限即将届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续行查封虞琴德、陈玉萍名下位于南宁市桃源路84号1栋3单元501号房;二、续行查封期限为贰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全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徐 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