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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樊城执字第0126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8-06

案件名称

张某甲与梁某、张某乙、马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甲,张某乙,梁某,马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樊城执字第01264号申请执行人张某甲。被执行人张某乙。被执行人梁某。被执行人马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鄂樊城柿民初字第00142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张某甲与梁某、张某乙、马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4年9月12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院已依法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梁某所有的小型汽车一辆,经本院财产调查,二被执行人均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申请延期执行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相关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鄂樊城柿民初字第0014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乾向东审判员  韩胜利审判员  杨大波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 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