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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沁法执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李保庆与沁源县聪子峪乡小岭底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案划拨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沁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保庆,沁源县聪子峪乡小岭底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山西省���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沁法执字第19号申请执行人:李保庆,男,1953年2月1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沁源县聪子峪乡小岭底村民委员会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沁源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沁民初字第163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沁源县聪子峪乡小岭底村民委员会偿还申请人李保庆建筑工程款10000元,案件受理费300元,申请执行费5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沁源县聪子峪乡小岭底村民���员会在沁源县聪子峪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存款10350元,并扣划至山西省长治市沁源县人民法院账户,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沁源县支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温瑞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