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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珠香法城非诉审字第3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珠海市香洲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与李学满行政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珠海市香洲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李学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行 政 执 行 裁 定 书(2015)珠香法城非诉审字第34号申请执行人珠海市香洲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原名称珠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香洲分局)。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法定代表人顾建文,局长。委托代理人吴建强,该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张玉龙,该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李学满(系珠海市香洲新亨乐海鲜餐厅经营者),女,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身份证号:×××0524。经营场所:珠海市香洲翠华路31号底层5号铺。申请执行人珠海市香洲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于2014年9月29日作出的珠香执罚字(2014)第2014100254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经审查认为,被执行人李学满于2014年9月21日擅自超出经营地址的门、窗、外墙经营,占道面积为6平方米,申请执行人珠海市香洲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决定给予被执行人李学满罚款人民币600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已依法送达给被执行人李学满,但被执行人李学满在法定期限内既没有申请行政复议,也没有提起行政诉讼,经申请执行人珠海市香洲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催告后仍未履行缴纳罚款人民币600元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珠海市香洲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珠海市香洲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申请强制执行的珠香执罚字(2014)第2014100254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冯丽萍审判员  王梦辉审判员  张 珺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胡俊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