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芝行初字第2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张玉涵与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政府、烟台市芝罘区城市管理局等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玉涵,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政府,烟台市芝罘区城市管理局,烟台市规划局芝罘分局,魏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芝行初字第26号原告张玉涵,女,1997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芝罘区金沟塞四街2号内2号。被告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政府,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市府街76号。被告烟台市芝罘区城市管理局,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机场路40号。被告烟台市规划局芝罘分局,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毓西路16号。第三人魏茳,烟台市芝罘区档案局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玉涵诉被告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政府、烟台市芝罘区城市管理局、烟台市规划局芝罘分局行政义务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未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玉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张玉涵负担。审判员 刘 文 胜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壹铭(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