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泗刑初字第018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岳某犯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泗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岳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泗刑初字第0180号公诉机关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岳某,无业。2001年9月28日因犯强奸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2009年4月7日因寻衅滋事被泗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一千元;2009年12月15日因犯强奸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2012年11月16日刑满释放。2014年7月29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取保候审,2015年5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泗阳县看守所。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泗检诉刑诉(2015)1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岳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泗阳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王智慧、王成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岳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23日晚,被告人岳某酒后驾驶苏N×××××小型轿车从泗阳县众兴镇解放北路的“小灶王饭店”驶往泗阳县仁慈医院。21时许,被告人岳某驾车沿长春路由西向东行驶至玫苑小区门前,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岳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48mg/1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岳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没有提出异议,且有证人左某、余某的证言,照片,检验鉴定意见,驾驶证、车辆信息查询记录,证明,查获经过,户籍信息等相关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岳某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岳某犯危险驾驶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岳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故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岳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一千五百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杨菁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雷第2页/共2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