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初字第19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张福祥与洪方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福祥,洪方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1991号原告张福祥,男,1957年1月24日出生,回族,住天津市河西区越秀北路连荣里大楼1门***号,公民身份号码1201031957********。被告洪方林,男,1968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阳光100东园********号,公民身份号码3326211968********。委托代理人肖凯超,天津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福祥与被告洪方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转为普通程序;二、本案由助理审判员谢莉莉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谢莉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晓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