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黄浦民五(商)初字第105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上海圆融典当有限公司与卢进、周本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圆融典当有限公司,卢进,周本传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黄浦民五(商)初字第10562号原告上海圆融典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负责人江惠康,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侯万龙,北京市中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卢进,男,1964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被告周本传,男,1930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费伟敏,上海市联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圆融典当有限公司与被告卢进、周本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圆融典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3,894.4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1,947.20元,由原告上海圆融典当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翁海影审 判 员 翟国静人民陪审员 袁中甫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何艳璐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