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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新民初字第223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原告金长江与被告沈阳诚丰金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补偿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长江,沈阳诚丰金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新民初字第2236号原告金长江,男,住址沈阳市沈北新区。被告沈阳诚丰金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北新区虎石台镇虎永路18号。法定代表人何善祥,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金长江与被告沈阳诚丰金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补偿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长江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金长江承担。代理审判员  胡巧姝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党荣鑫本案依据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