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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彭法民初字第008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艾鸿海与徐灯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艾鸿海,徐灯云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彭法民初字第00811号原告艾鸿海,男,1972年5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徐灯云,男,1958年7月17日出生,苗族,农民。原告艾鸿海诉被告徐灯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3日立案受理。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原告艾鸿海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申请撤回本案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艾鸿海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艾鸿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原告艾鸿海已预交4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艾鸿海负担。代理审判员  何小敏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黄亚琴 关注微信公众号“”